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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举报指南

举报指南: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 “三个不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如:征地拆迁纠纷、补偿请向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反映;、环境保护问题请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

劳动保障问题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涉法涉诉问题请向人民法院、检察院反映

……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其他信访方式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3.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5.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6.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7.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信访举报注意事项

(一)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举报。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二)举报人反映问题应提供具体事实材料,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

(三)如需查询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及去向,署实名举报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具体负责办理信访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匿名举报不接受查询。为保障举报信息安全,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四)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举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举报事项,不要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五)三个月内重复举报不再受理。